朱红瑞、申远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3.02.17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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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0826民初439号

原告:朱红瑞,女,200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和平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朱红瑞母亲),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和平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602室。

被告:申远,男,200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申学阳,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关雪,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周克权,男,200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小区13号楼7单元401室。

被告:周成海,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小区13号楼7单元401室。

被告:杨春梅,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小区13号楼7单元401室。

被告:石德键,男,200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水岸豪庭小区39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石广军,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水岸豪庭小区39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孙吉艳,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水岸豪庭小区39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高睿,男,200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高云阁,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侯秀杰,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吉祥嘉苑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霍冠宇,男,200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同裕小区5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霍洪坤,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同裕小区5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王丽荣,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同裕小区5号楼4单元301室。

被告:刘宇航,男,200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桦川县悦来镇溪树华庭小区9号楼5单元302室。

被告:陈方方,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悦来镇溪树华庭小区9号楼5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红瑞诉被告申远、申学阳、关雪、周克权、周成海、杨春梅、石德键、石广军、孙吉艳、高睿、高云阁、侯秀杰、霍冠宇、霍洪坤、王丽荣、刘宇航、陈方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红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5256.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营养费等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另行明确诉讼请求;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羽绒服损失15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9日晚18时20分许,被告刘宇航与原告朱红瑞在桦川县幸福里小区东门附近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宇航对原告进行殴打,霍冠宇、高睿、周克权、石德键、申远等人看见刘宇航殴打原告后一同上前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及头部受损并入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在桦川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赔偿事宜因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申远、申学阳、关雪、周克权、周成海、杨春梅、石德键、石广军、孙吉艳、高睿、高云阁、侯秀杰、霍冠宇、霍洪坤、王丽荣、刘宇航、陈方方共同赔偿朱红瑞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00元(已当庭给付完毕),朱红瑞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