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桦川兴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7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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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特19号

申请人:韩某,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桦川兴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揭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韩某与桦川兴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纠纷,于2023年12月26日,经桦川县悦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桦川兴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韩某一次性补偿款5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韩某放弃工伤认定、赔偿以及后续相关治疗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韩某与桦川兴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经桦川县悦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昕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