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和财、张馨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28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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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5民初37号
原告:田和财,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馨元,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董立佳,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和财诉被告张馨元、董立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田和财在本院依法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和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数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