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霞、王某文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30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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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826民初893号
原告:徐某霞,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文,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徐某霞与被告王某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霞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霞负担。
审判员彭玉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怀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