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成、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26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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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6民初1789号
原告:牟均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龙,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牟均成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牟均成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均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牟均成负担。
审判员李井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