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成、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26 主办律师:邢艳朋

邢艳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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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6民初1789号

原告:牟均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龙,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牟均成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牟均成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均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牟均成负担。

审判员李井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