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东、李俊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艳朋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82民初1173号
原告:李亚东,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李亚东妻子),住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秋,女,1989年6月4日出生,住密山市。
原告李亚东与被告李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邢艳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俊秋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给付利息(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按月利1分计算);2.请求判令李俊秋承担李亚东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李俊秋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俊秋因超市进货用款向李亚东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020年12月7日,李亚东通过妻子杨某某的微信将借款转给李俊秋。截止2021年9月23日,李俊秋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双方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李亚东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款期限到期后,李俊秋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李亚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李俊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12月7日,被告李俊秋因超市进货向原告李亚东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李亚东让其妻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00元借款转给了李俊秋。因李俊秋未偿还借款本息,李亚东让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俊秋索要,李俊秋对借款事实及存在利息约定予以认可。2021年9月23日,李亚东与李俊秋通过微信小程序“欠条说”由李亚东作为甲方(出借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李俊秋就上述借款补签了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账,借款用途为超市进货,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利息共计4791元,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乙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2022年3月31日止清偿本金及利息合计34791元。如到期乙方未还款或部分未还款,甲方向乙方收取逾期利息或违约金,逾期月息1%。若甲方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相关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追索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广州小马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系我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为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商,为个体用户、企业用户提供电子合同实名认证和在线签约服务,其实名认证数据接口服务商、签约意愿认证数据接口服务商为腾讯云、百度云,电子合同签约数据接口服务商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E签宝。广州小马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就李亚东与李俊秋借款合同出具电子合同签约证明,对李亚东、李俊秋电子签名信息包括实名认证、身份证识别、电子签名、时间戳,电子签名信息未被篡改,文件包含有2个电子签名、文档中所有的签名自签署以来都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文档格式为PDF等予以证明。
另查明,被告李俊秋自借款之日起至今,未曾向原告李亚东偿还过借款本息。2023年3月29日,李亚东与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在其与李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其提供综合法律服务,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指派邢艳朋作为李亚东的代理律师,并向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500元。李亚东妻子杨某某的微信号为×××21,李俊秋接收杨某某转款的微信号为×××yy。杨某某微信向李俊秋索要借款时,李俊秋使用的微信号为×××22。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亚东与被告李俊秋通过微信小程序“欠条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经实名认证、身份识别进行的电子签名,且借款合同所有的签名自签署以来都未被篡改、借款合同自签名完成后亦未被篡改,该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亚东向李俊秋交付了借款,李俊秋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因借期内及逾期利息在合同中均约定为月利率1%,故李亚东要求李俊秋返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标准向其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等因追索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故李亚东要求李俊秋承担45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俊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李亚东要求被告李俊秋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俊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亚东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李亚东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俊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亚东律师代理费4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李俊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元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