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冰雪路面滑倒致骨折,过错责任之争
邢艳朋
本文作者
2026[佳木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场雪天滑倒引发的“过错”之争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往往源于一个不经意的瞬间,却可能引发对法律责任的深度拷问。2026年,佳木斯市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冰雪路面滑倒致骨折的案件,将《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以该案为蓝本,深入剖析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与受害人自甘风险之间的博弈。
场景还原: 2025年冬季,佳木斯市民张女士在清晨前往某社区开放式公园晨练。因前夜降雪,公园主干道虽已清扫,但连接健身器材区的一条支路积雪未除并结成薄冰。张女士为抄近路走上该支路,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女士认为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清除冰雪、未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6万元。而公园管理方则辩称,其已在主要出入口铺设防滑垫并张贴“雪天路滑”提示,张女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支路有冰仍冒险行走,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争议焦点: 管理方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减轻或免除管理方责任?
法律剖析: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合理限度”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危险的可预见性:佳木斯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降雪结冰属于常态气候特征。管理方应当预见公园支路存在结冰风险,其仅清理主干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义务的消极不作为?
- 警示措施的有效性:管理方虽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了提示,但案发支路系通往健身器材区的必经之路之一,该处并无任何隔离或警示。警示是否必须设置在具体危险源附近?
- 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张女士作为经常晨练的本地居民,理应知晓冬季园区路面湿滑。其选择未清扫的支路行走,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倾向与启示: 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地“一刀切”。最终认定:管理方在明知支路存在安全隐患且属于人员可达区域的情况下,未采取铲冰、撒融雪剂或设置硬隔离等实质防控措施,其书面提示不足以构成对全部危险区域的充分警示,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而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在已有提示的环境下选择涉险通行,自担40%的次要责任。
此案给公众与管理者带来双重警示: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绝非“贴张纸条”即可免责,而需根据地域特点、风险等级实施动态、有效的管控措施;另一方面,个人对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侵权责任认定中同样占据重要权重。
QA
Q1: 在佳木斯,冬季公共场所因冰雪导致他人滑倒,管理者是否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A1: 不一定。责任划分需依据过错程度。若管理者未履行清理、警示等基本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但若受害人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明知危险仍通行),亦需自担相应比例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综合判定。
Q2: 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2: 主要看三点:一是风险是否在管理者可控范围内;二是是否采取了足以防止或减缓危险的有效措施(如及时清雪、铺设防滑垫、设置明显警示);三是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巡查和应急响应机制。仅作笼统提示往往不够。
Q3: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法律上如何规定? A3: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份额。
Q4: 该案为何认定张女士承担40%责任? A4: 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冬季路面湿滑具有普遍认知。其在已有安全提示的大环境下,选择抄近路走上明显积雪结冰的支路,属于对自身安全的疏忽,这一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故相应减轻管理方责任。
Q5: 若张女士是为了避让第三方危险才滑倒,责任如何认定? A5: 属于“紧急避险”范畴。若避险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且危险系第三方造成,则应由引发险情的第三方承担责任;若情况紧急无法查明第三方,公共场所管理者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以其未尽到安保义务为前提)。
Q6: 除冰不力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A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Q7: 本案中,公园管理方是否因“开放式”属性而免除责任? A7: 不能。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的开放式公园,其管理者均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免费开放不等于零责任,但管理标准可能根据开放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适当调整。
Q8: 如果滑倒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还能起诉吗? A8: 可以起诉,但举证难度会增加。建议及时拍照、录像固定现场证据,保留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并第一时间通知管理者或报警,以便后续认定事发地点和原因。
Q9: 管理者能否通过“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A9: 较难。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例如滑雪、篮球对抗等。而冰雪路面滑倒通常不属于活动参与者自愿承受的固有风险,除非管理者明确告知且受害人书面同意。
Q10: 在佳木斯此类高寒城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部道路是否负有同等义务? A10: 负有类似义务。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包含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与安全维护。若物业未及时清扫积雪导致业主摔伤,同样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物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联律师: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版权声明:本文由 邢艳朋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