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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民间借贷“砍头息”司法认定困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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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艳朋 律师

邢艳朋

本文作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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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2026[佳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专业分析:砍头息与利率上限的司法认定困境

从一则佳木斯案例谈民间借贷“隐性利息”的维权路径

引言:一张借条背后的数字游戏

2025年冬,佳木斯市前进区居民张先生因生意周转,经朋友介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本金5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放款当日,贷款公司要求张先生先支付“服务费”“手续费”共计3万元,并当场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张先生实际到账46万元,但借条金额却写着50万元。半年后,张先生无力偿还,贷款公司持借条诉至佳木斯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归还本金50万元及全部利息。张先生当庭抗辩:“我实际只拿到46万,凭什么还50万?”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极为典型的争议焦点——“砍头息”的认定与本息计算方式。看似简单的借条,背后却涉及利息上限、本金认定、还款抵充顺序等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以该案为蓝本,结合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司法裁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解剖:什么是“砍头息”?

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导致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低于借条载明的金额。常见的操作方式包括:预扣利息、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目费用、要求借款人先行支付保证金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上述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法律只保护实际出借的资金。如果出借人玩弄“数字游戏”,将利息或费用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那么法律将“看穿面纱”,直接以实际到账金额作为借款本金。

二、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佳木斯法院怎么看?

(一)本金的认定:穿透式审查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贷款公司主张借条金额50万元即为本金。但张先生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实际到账仅46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46万元认定为本金。即便借条上写了50万,多出的4万元也不产生利息。

(二)利息上限的红线:LPR的4倍

2020年8月20日之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6年为例,假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5%,则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4%。若约定利率超过该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2%(年化24%),显然已超过LPR的4倍上限。法院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借款人无需偿还超额利息。

(三)还款抵充顺序: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当借款人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需要确定还款是先抵充利息还是先抵充本金。若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张先生在借款期间还过部分款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本金。

(四)已付超限利息的处理:能否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如果张先生在借款期间已经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了利息,那么对于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或主张抵扣本金?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对于已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可以主张抵扣本金。若借款已经清偿完毕,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超付利息。

三、实务中的延伸法律问题

(一)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收款规避砍头息认定

实务中,一些出借人为规避砍头息认定,要求借款人将“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关联公司。此时法院会审查第三方的收款背景、资金流向与出借人的关系,若查明该等费用实际归出借人所有或支配,仍将认定为砍头息。

(二)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利率保护上限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规则);成立之后的,适用LPR的4倍规则。张先生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5年,故适用新的规则。

(三)债权转让后的利率保护

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受让后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否发生改变?司法实践认为,利率保护上限以原合同成立时间为准,不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四)复利的司法审查

对于“利滚利”的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需满足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且计入本金的利息不得超过按该利率计算的金额。

四、给借款人的四点法律建议

  1. 保留转账凭证:借款时务必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能证明实际到账金额的证据。现金交付的,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
  2. 警惕“砍头息”陷阱:凡是在放款时被要求先支付利息、服务费、保证金的,应意识到实际本金已被“砍头”,还款时坚持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
  3. 面对高息诉讼积极应诉:若被起诉,不要逃避。在法庭上主动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进行抗辩,可大幅减轻还款负担。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涉及大额借款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风险、设计诉讼策略。

结语

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既缓解了融资难题,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陷阱。2026年的今天,司法裁判对“砍头息”的审查日趋严厉,对高息的约束持续加码。无论出借人如何变着花样设计费用名目,法律始终坚守一条底线: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利息以法定上限为界。对于身处纠纷漩涡的当事人而言,唯有善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借贷关系中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相关QA(10组)

Q1: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但我实际只收到一部分钱,法律上以哪个金额为准? A: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均明确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您只需按实际到账金额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借条中多写的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Q2:约定的月利率3%,法律支持吗? A:不支持。根据2020年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以2026年LPR 3.5%计算,上限为年利率14%(月利率约1.17%)。月利率3%(年利率36%)已严重超标,超过上限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3:我已经按高利率还了一部分钱,还能要回来吗? A:分情况。若借款尚未还清,可以主张将已支付的超限利息抵扣本金;若借款已全部还清,可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

Q4:出借人要求我先支付“服务费”“手续费”,这些算砍头息吗? A:如果该等费用在放款前收取,且实际归出借人或其关联方所有,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变相砍头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法院会综合审查费用名目、资金流向、收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等因素作出认定。

Q5:借贷合同是2019年签的,利率上限怎么算? A:分界点是2020年8月20日。合同成立于该日期之前的,适用当时的“两线三区”规则(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无效);成立于该日期之后的,适用一年期LPR的4倍上限。若合同成立于此前但起诉在此后,法院会分段计算。

Q6:出借人把债权转让给了别人,我原来能主张的抗辩还能用吗? A:能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包括利率超标、砍头息、已还款等事由,均可向债权受让人提出。

Q7:借款时没写利息,现在还能主张利息吗? A: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但若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以内。

Q8:我被起诉了,但手机关机没收到法院传票,法院会怎么判? A: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使您未出庭,法院仍可缺席判决。建议积极应诉,否则将丧失抗辩权利,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生效后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届时财产将被查封、冻结。

Q9:朋友借钱,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现在朋友不还钱,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A:需看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约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若已超过保证期间(未约定时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保证责任免除。

Q10:夫妻一方私下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偿还吗? A:关键看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则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起诉时会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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