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冰橇伤人:自甘风险与安保义务之界
邢艳朋
本文作者
被冰橇撞伤之后:自甘风险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2026[佳木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分析
2026年元旦,佳木斯冰雪大世界人声鼎沸。游客张某在冰滑梯娱乐区排队时,被从滑道急速冲下、失控偏离路线的冰橇撞倒,致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某将冰橇驾驶者李某及景区运营方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李某辩称张某站在滑道缓冲区属“自甘风险”;旅游公司则主张已设置警示牌、投保公众责任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在经营性冰雪娱乐场所中,参与者的自甘风险抗辩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各自的边界应当如何划定?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却分歧明显。焦点之下,至少涉及三个层次的深层矛盾:参与者的自愿程度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有无客观标准?风险分配的价值取向应当偏重受害救济还是活动自由?
一、“自甘风险”不是经营者免责的万能挡箭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文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参与者之间设置了免责规则,其核心要件有二:一是活动的“风险性”,二是受害人的“自愿性”。
冰雪娱乐项目确属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然而“自愿参加”不等于“自愿承受一切风险”。张某排队等候时处于滑道末端缓冲区——这一区域并非主动参与滑行活动的区域,而是人员正常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驾驶冰橇失控冲出滑道,属于超出正常活动范围、突破场地安全设计的异常事件。张某对“排队时被飞出滑道的冰橇撞伤”这一具体风险,既无从预见,也不构成自愿承受。
更关键的是,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其他参加者”。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并非活动的“参加者”,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经营者不能援引自甘风险规则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这一立场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形式尽到 vs 实质尽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冰雪旅游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警示牌照片、安全巡检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审查发现重点问题:滑道末端缓冲区未设置任何物理隔离设施,只有一条不足20厘米高的塑料警示桩,无法阻挡失控的冰橇;整个区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引导员;事发当日客流超过核定承载量,但未采取限流措施。 警示牌与巡检记录只能证明“形式上”的安全管理存在,无法证明“实质上”的风险控制到位。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达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危险防范为标准。对于面向公众开放的高风险娱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含: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规范、高风险区域设置有效隔离、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客流超出承载能力时及时启动限流预案。当某一环节出现系统性缺失时,经营者不能以“已设警示牌”一推了之。
三、比例分担:不搞“一刀切”
本案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作为冰橇驾驶者操作不当,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50%赔偿责任;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实质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在非活动区域排队时未留意周围动态,存在一定过失,自担20%责任。
这一比例划分的合理性在于——它不是简单地在“经营者全赔”和“经营者免责”之间做选择,而是引入了比例责任的分担机制。 驾驶者的操作过错是第一位的直接原因;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缺失是损害扩大的重要条件;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
四、结语
冰雪经济是佳木斯乃至黑龙江的一张名片。但一张名片的含金量,不仅在于吸引多少游客,更在于出了事之后如何依法、依理、依情地解决问题。自甘风险规则的引入是为了避免过度保护导致文体活动“寒蝉化”,但其适用有严格的边界。在经营性场所中,经营者不能把“参与者自甘风险”当作逃避安全保障义务的借口;参与者也不应把“经营者有保险”理解为可以对自己的安全完全不负责任。
法律的精细之处,正在于它拒绝非此即彼的简单叙事。当冰橇冲出滑道的那一刻,所有参与者——无论是驾驶者、经营者还是旁观排队者——都在各自的位置上承担着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这正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裁判中不变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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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自甘风险”?在法院诉讼中如何认定? A1: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风险发生后不得向其他参加者索赔。法院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自愿参加、损害由活动的固有风险所致。注意此规则仅适用于参加者之间,不适用于经营者。
Q2:冰雪娱乐场所经营者能否以“已设警示牌”为由主张免责? A2:不能仅凭警示牌免责。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硬件设施安全、人员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完善、客流管控有效等多维度要求。警示牌只是告知风险,不能替代物理隔离、人员巡视等实质性安全措施。法院会综合审查经营者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Q3:在冰雪娱乐场所受伤,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告谁? A3: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被告:(一)直接侵权人(如操作不当的其他游客);(二)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如景区、滑雪场、冰场运营方);(三)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建议起诉时一并列明,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Q4: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时,赔偿金额会减少吗? A4: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受伤者未遵守安全提示、进入禁止区域、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将依据过错程度相应扣减赔偿比例。
Q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在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支持? A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达到伤残等级(十级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院才会酌情支持。轻微伤或未构成伤残的,通常难以获赔。
Q6: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受害人还能直接起诉经营者吗? A6:可以。保险合同是经营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直接起诉经营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保险的存在不改变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只影响赔偿资金的最终来源。
Q7:冰雪娱乐活动中的未成年参与者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A7:未成年人同样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法院对“自愿性”的认定会更谨慎,需结合年龄、认知能力、监护人是否陪同等因素综合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标准。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Q8: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如何计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证明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Q9: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A9: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伤情需要持续治疗,不能简单以受伤之日计算,应当以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算较为稳妥。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超过时效。
Q10:在佳木斯地区打这类官司,诉讼费用大概是多少? A10: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计算,例如标的额为20万元-30万元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约为5000-6000元,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此外还有可能产生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约2000-4000元)、交通费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缓减免交诉讼费。
关联律师: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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