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与玉溪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5 主办律师:迟迎

迟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玉溪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402民初6068号

原告:张某,男,199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女,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云南禾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物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龙路和大坝路交叉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系被告玉溪某有限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金科阳光里3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红塔区某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红塔区某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李某诉被告玉溪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25年9月23日,原告张某、李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国民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