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迟迎
主办律师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云0402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毅,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方某,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装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作出的(2025)云040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方某自愿于2027年6月30日前分27期退还李某装修款2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为:1、第1期至26期(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前)按每月7500元的标准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李某,2、第27期(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的金额为5000元,至2027年6月30日前将装修款20万元全部退还李某;二、如果方某未按前款约定期限足额退还李某装修款,则李某可以对剩余全部应当由方某退还李某的装修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方某自愿全部承担(方某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李某)。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方某退还申请执行人李某装修款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应交执行费2932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0508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某的银某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方某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某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银某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3日。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云0402执3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曹华
审判员孙宽一
审判员冯崇泰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周兴华书记员殷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