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办结日期:2026.01.22 主办律师:迟迎

迟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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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云0402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毅,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方某,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明珠路9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作出的(2024)云0402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书确认:一、方某欠李某的借款640000元,由方某于2024年5月31日前偿某李某借款6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偿某李某借款35000元、2025年5月31日前偿某李某借款35000元、2025年11月30日前偿某李某借款65000元、2026年5月31日前偿某李某借款65000元、2026年11月30日前偿某李某借款75000元、2027年5月31日前偿某李某借款75000元、2027年11月30日前偿某李某借款115000元、2028年5月31日前偿某李某借款115000元,若方某未按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给李某,则李某有权就剩余的未支付款项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方某向李某按年利率6.9%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二、方某于202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诉讼费8408元;三、案件受理费16816元,减半收取计8408元,由李某自愿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偿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640000元;按年利率6.9%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8元;应交执行费8884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65729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华的银某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方华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某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方华银某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月9日,冻结期限一年。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云0402执34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曹华

审判员孙宽一

审判员冯崇泰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周兴华书记员殷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