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某厂;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2 主办律师:迟迎
迟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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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云0403行初5号
原告:江川区某厂,经营场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
经营者:木某,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云南禾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负责人:朱某,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云南滇玉(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川区某厂与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罚款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川区某厂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区某厂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川区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川区某厂负担。
审判长张秀春
人民陪审员陈八有
人民陪审员杨小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