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某甲公司;通海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6 主办律师:迟迎
迟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玉溪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423民初1956号
原告:通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万家社区牛家港口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云南禾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25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保全费1362元,由原告通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奎传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若碧
书 记 员 华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