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繁昌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8 主办律师:边瑞东
边瑞东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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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02民初523号之一
原告: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东,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桂某瑜。
原告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汪素兰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焕然
书 记 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