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2 主办律师:路存华

路存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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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5民初5287号之一

原告:李某,男,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博,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甲,女,1994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山东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乙,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山东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谭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徐金莹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