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旭华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丰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6 主办律师:路存华
路存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5538号
原告:淄博旭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矮槐村委会东(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NNXY16.
法定代表人:冯保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涛,山东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万泰金榜名府6号楼1单元1层(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EYXB1G。
法定代表人:朱庆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矮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矮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5B47629383A。
法定代表人:刘永波,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旭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矮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旭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志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