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与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03 主办律师:路存华
路存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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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5民初1290号
原告:王某军,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亮,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靖,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生。
被告:郭某春,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郭某超,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军诉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春、郭某超、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军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3元,由原告王某军负担。
审判员申孝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