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与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03 主办律师:路存华

路存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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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5民初1290号

原告:王某军,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亮,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靖,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生。

被告:郭某春,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郭某超,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军诉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春、郭某超、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军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3元,由原告王某军负担。

审判员申孝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