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挂靠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路径
路存华
本文作者
2026[淄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行业准入资质的严格限制,“挂靠”现象屡见不鲜。所谓挂靠,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承揽施工。当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却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付工程款,此时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淄博地区司法实践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进行深度剖析。
一、 挂靠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当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挂靠情形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等于“不用付钱”,《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关键在于,谁有权主张这笔折价补偿款?
二、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一定争议。该条文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在2022年对上述条款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该条以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基本生存权益为初衷,针对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而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资质,不属于该条款“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文义范围。因此,挂靠人一般不能直接依据该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 淄博地区破局路径:基于“事实合同关系”的直接起诉
既然不能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挂靠人是否就“告状无门”了呢?不然。在淄博地区的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认可挂靠人在特定条件下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认定标准如下:
- 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即发包人在招投标或签约阶段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人借用资质的事实,甚至有时发包人就是挂靠行为的牵头人。
- 挂靠人实际履行施工义务:挂靠人不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采购材料,而且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承担实际管理责任。
- 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过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将部分工程款直接打入挂靠人账户(或挂靠人实际掌控的账户),则进一步印证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可。
在上述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法院会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建立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突破了与被挂靠人的内部挂靠协议,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无须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而直接就“事实合同”纠纷起诉发包人。
四、 典型案例分析(淄博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某置业公司案)
- 基本案情:自然人李某(无资质)借用淄博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住宅楼项目,李某缴纳3%管理费。项目验收合格后,置业公司尚有800万元尾款未付。李某以建筑公司名义起诉,但建筑公司因自身债务问题,怠于主张权利。后李某以自己名义向淄博中院起诉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
-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查明,置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向李某指定的班组直接发放工资,且李某在项目经理微信群内与置业公司负责人直接对接工程进度及变更洽商。法院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认定李某与置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判决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李某直接支付款项。
- 律师提示:在该案中,李某并未仅依赖挂靠合同,而是通过收集发包人与其直接对接的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证据,成功建立了“事实合同”的证据链。
五、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发包人直接指示、验收及付款的证据,打破“合同相对性”的壁垒。
- 对发包人而言,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避免因接受了“挂靠”施工而在结算时陷入双重支付的诉讼风险。
- 对被挂靠企业而言,面临行政处罚及对工程质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勿因收取少量管理费而出借资质。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劣势。在2026年的淄博司法环境下,通过证明发包人知情且实际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挂靠人完全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确切的证据链条是诉讼获胜的核心,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施工全过程的书面证据,以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10组相关问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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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没有施工资质,借用别人公司名义签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答: 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意味着发包人无需付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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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挂靠人(包工头)能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发包人)吗? 答: 通常情况下,挂靠关系中不能直接适用《建工解释一》中关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定去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如果能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则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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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事实合同关系”?怎么认定? 答: 指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行为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建设工程中,如发包人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指令、直接发放工资或支付工程款、直接进行工程量确认等,可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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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淄博地区的法院对挂靠人向发包人直接要钱是什么态度? 答: 淄博地区法院严格遵守最高院裁判规则。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且参与了实际履行,法院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支持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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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约定有效吗? 答: 无效。因为挂靠行为本身违法,涉及到“管理费”的条款属于非法所得或违法利益,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被挂靠企业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已收取的也可能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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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发包人已经把钱付给了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跑路了,挂靠人还能找发包人再要一次吗? 答: 不能。如果发包人已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挂靠人不能再向发包人重复主张。此时挂靠人只能基于挂靠协议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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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挂靠人如何证明“发包人知情”?需要什么证据? 答: 核心证据包括:发包人与挂靠人关于造价的直接谈判记录、发包人出具的授权书、免除被挂靠企业印章要求的往来函件、发包人直接将款项打入挂靠人账户的凭证、工程例会签到表及发言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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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质量不合格,挂靠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 如果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如果修复后合格,挂靠人有权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有权扣除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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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挂靠人起诉发包人,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发包人应付款而未付之日)起计算。需注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建议及时发函催告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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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 需要。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被挂靠企业作为名义施工单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工程款债务,如果发包人未支付,被挂靠企业有义务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义务,且在发包人未付清前,被挂靠企业先行垫付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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