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方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9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403民初5669号

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志敏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洪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