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高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7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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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403民初643号
原告:赤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赤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影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