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2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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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4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5年4月22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00元,减半收取992.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润涓
审 判 员宋宇航
审 判 员麻秋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梦昊
书 记 员李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