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2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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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4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5年4月22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00元,减半收取992.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润涓

审 判 员宋宇航

审 判 员麻秋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梦昊

书 记 员李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