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2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403民初1756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雪竹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