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某有限公司;黄某;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3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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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404民初13166号

原告:黄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雪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被告:崔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某与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黄井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萌

书 记 员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