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杨某甲;杨某乙;叶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30 主办律师:赵虹
赵虹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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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404民初2637号
原告:陶某,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蓝,内蒙古尊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鑫磊,内蒙古尊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杨某乙,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叶某,女,1996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叶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员赵文颖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丽娟
书 记 员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