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提货仓储费能否同时主张?
赵虹
本文作者
2026[赤峰]关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提货仓储费”能否同时主张?
在赤峰地区的商事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是高频案件类型。其中,卖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买方反诉逾期提货仓储费的对抗局面,正成为近两年审判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许多企业主误以为“对方违约了,我扣钱天经地义”,却忽略了合同中关于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约定。本文结合赤峰地区法院近期的裁判倾向,对此问题进行深度拆解。
一、场景引入:一笔货款引发的“双向索赔”
2025年11月,赤峰某建材公司(卖方)与某建筑公司(买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分三批交付钢材,买方在每批货物到场后30日内付清该批货款;若买方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卖方逾期交货,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手写补充条款:“买方逾期提货超过7日,需向卖方支付每天2000元的仓储保管费。”
实际履行中,第二批钢材卖方按约送至买方指定工地,但买方因施工现场未完工,拒绝接收。卖方将钢材拉回自己库房存放,并于40天后起诉,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这40天的仓储费。买方则认为:既然我拒收,那第二批货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我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仓储费与违约金性质重复,只能二选一。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焦点1:买方拒收货物,付款期限是否当然顺延?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买方未接收货物,卖方未完成“交付”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但赤峰地区法院在(2024)内04民终XX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若买方拒绝受领无正当理由,视为“受领迟延”,卖方将标的物提存或自行保管的,不视为未交付。 此时,付款期限仍按原合同起算。买方不能以自己违约导致的“未接收”来对抗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买方的抗辩不成立,其应自第二批货物原定接收日届满30日后支付货款。
焦点2: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提货仓储费能否并用?
这是本文的核心。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 观点A(并存说):二者性质不同,违约金针对“金钱债务”,仓储费针对“非金钱受领义务”,各自独立,可同时支持。
- 观点B(择一说):仓储费是卖方因买方违约而扩大的损失,属于“违约金”的组成部分,若违约金已足以覆盖损失,则不支持额外仓储费。
- 观点C(损益相抵说):卖方因未交付货物而节省了运输成本、装卸费,该利益应从仓储费中扣除。
赤峰地区主流裁判规则(2025年趋势):支持有条件并存。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提货承担仓储费”且该费用具有补偿性(非惩罚性),则在不超出卖方实际损失(如租用第三方仓库的凭证、看管人工费)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支持。但若卖方并未实际产生仓储费用(如自有闲置场地),法院则会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可预见性规则,酌定调低或驳回。
本案推演:卖方将钢材运回自建库房,未额外支付租金。法院大概率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已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18.25%),该利率已包含资金占用损失;而仓储费因无实际损失凭证,且卖方未举证“额外支出”,故对仓储费请求不予全额支持,仅可能参考同类市场仓储费标准的30%-50%酌情认定,或因未产生实际损失而驳回。
三、给赤峰企业的合规建议
- 条款设计双轨制:违约金与仓储费分开约定,且明确仓储费的计算标准为“实际发生额”或“第三方市场指导价”,避免被认定为变相违约金。
- 证据留存:若买方逾期提货,卖方应书面催告并保留通知物流、租赁仓库的合同、付款凭证、进出库台账。切忌在自有场地空转时仍主张高额仓储费。
- 及时减损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卖方在买方拒收后,应及时转卖或处置易损耗货物,否则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10组相关QA(赤峰地区实务)
Q1:合同中只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没约定仓储费,卖方还能主张吗? A1:可以主张,但举证责任极高。需提供实际为保管货物而支付的租金、人工费凭证,且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上限。
Q2:买方逾期提货导致生鲜类货物腐烂,卖方能否主张全部货损? A2:可以,但前提是卖方在买方拒收后采取了紧急处置措施(如转卖、冷藏),若放任不管,扩大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
Q3:“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是不是过高? A3:赤峰地区法院通常参照LPR的1.5倍至4倍之间调减。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一般会被认为略高,但若买方未抗辩,法院不主动调整。
Q4:卖方能否以买方未付清前一批货款为由,拒绝交付后续批次货物? A4:可以。若合同约定“款到发货”或分批独立结算,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若未明确,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Q5:买方拒收后,卖方将货物运回,运费由谁承担? A5:若拒收无正当理由,往返运费均由买方承担。若拒收系因卖方货物质量不合格,则由卖方承担。
Q6: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A6: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期付款日届满次日分别起算,诉讼时效3年。仓储费若约定按日计算,则以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中断。
Q7: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能同时适用吗? A7: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另行请求赔偿差额。
Q8:买方破产,卖方已交付货物但未收到货款,能否行使取回权? A8:若货物已被买方转卖且无法区分,只能申报债权。若货物仍可特定化,可在破产受理前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取回。
Q9:买卖合同无效但不等于合同不成立,后期违约金怎么算? A9: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但守约方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为直接损失)。
Q10:只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买卖,没有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怎么举证? A10:微信记录需包含双方身份认证、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核心要素,并保留原始载体。建议定期将聊天记录公证。
关联律师: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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