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退休返聘人员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赵虹
本文作者
2026[赤峰]劳务合同纠纷: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要求工伤待遇?——浅析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常因界限模糊而产生争议。2026年,赤峰地区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
案情概览: 赵某(女,54岁)退休后受雇于赤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按小时计酬,不缴纳社会保险。某日,赵某在清扫楼道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腿骨折。赵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物业公司则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规定,仅同意按过错比例承担部分医疗费。
法律分析——争议焦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审查三点:
- 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从属性标准: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节奏,不接受严格考勤和规章制度的全面管理;劳动关系则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
- 报酬性质:劳务报酬按“工作量”结算,一般不享受最低工资、社保、福利等劳动基准保护。
本案中,赵某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基础。其《劳务协议》明确约定按小时计酬,工作安排相对灵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赵某受伤不能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而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提供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规定,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风险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聘用退休人员虽无需缴纳社保,但仍应购买雇主责任险并做好安全防护,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可能承担较重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劳务提供者而言,签订协议时务必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购买及意外伤害处理条款,避免“受伤无保障”的困境。
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10组Q&A
Q1: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A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单位);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有管理和隶属);待遇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劳务关系主要靠合同约定);争议解决路径不同(劳务纠纷可直接起诉,劳动纠纷需仲裁前置)。
Q2: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还能维权吗? A2:可以。口头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照片等均能证明事实劳务关系。建议平时注意保留沟通证据和报酬支付记录。
Q3: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否找接受劳务方赔偿? A3:可以,但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例如,未提供安全工具、未提示作业风险、未购买保险等。若提供劳务者自身有重大过失,会相应减轻对方责任。
Q4:劳务报酬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A4: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报酬标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按市场公允价支付。
Q5:接受劳务方拖欠劳务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A5: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注意保留催收记录以中断时效。
Q6:劳务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受伤概不负责”,有效吗? A6:无效。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使签署也不产生免责效力。
Q7:个人雇佣的保姆属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A7:自然人之间的雇佣通常属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但若是家政公司派出的员工,则可能构成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关系。
Q8:劳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8:合同文本、工资支付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文件、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受伤时的就医材料、费用票据等。
Q9:能否同时主张劳务报酬和误工损失? A9:可以。劳务报酬是合同对价,误工损失是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补偿,二者性质不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分别主张。
Q10:劳务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能获支持吗? A10:一般不支持。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残疾、死亡)或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法院才可能酌定支持,普通履约纠纷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关联律师:赵虹,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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