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某公司;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英俊
主办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306民初2687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南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殷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甲,女,单位员工。
被告:孙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帆,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宿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泽,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朋,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哲峰,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山东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85元,合计1110元,由原告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福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