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6 主办律师:赵春林

赵春林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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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7612号

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秋阳路109号上甲绿天使创业园101-103。

法定代表人:解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辉,总经理。

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57元(原告已预交1416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559元),由原告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钧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仇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