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颢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31 主办律师:赵春林
赵春林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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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714号
申请人:青岛鸿颢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27号4号楼1单元4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CBRP6M。
法定代表人:李凤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鸿颢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