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4 主办律师:赵春林

赵春林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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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321民初5887号

原告: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群,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

原告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敬俊林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邹琳

书 记 员唐仁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