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10 主办律师:赵春林
赵春林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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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428号
申请人: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刘瑶,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瑜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城阳区优百佳模壳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