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8 主办律师:赵光航

赵光航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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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2601民初15498号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航,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案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案件受理费1228元退还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石本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戴金凤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