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成某;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30 主办律师:赵光航

赵光航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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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2622民初1891号之一

原告:王某,男,1983年1月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76年2月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贵州省天柱县某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李某,男,1976年2月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航,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光,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8月14日立案,2026年1月29日,原告王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李某以需要整理账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杨再斌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艺雪

书 记 员雷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