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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群内“内部共享”淫秽物品的传播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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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光航 律师

赵光航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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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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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播淫秽物品罪争议焦点深度解析:网络群组“内部共享”是否构成“传播”?

一、场景引入:一次“内部聊天”引发的刑事追诉

2024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居民张某,因在自己组建的微信同学群(群成员42人)内转发3部淫秽短视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张某辩称:“群内都是多年未见的同学,属于私人圈子,没有公开传播,更没有牟利。”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该群虽名为“同学群”,但成员之间并非全部相识,且任何人可邀请新成员加入,实质上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组成的网络空间,张某的转发行为已使淫秽内容在“公共领域”扩散,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该案在当地引发广泛讨论:社交群组内的“内部共享”与“公开传播”之间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

二、争议焦点分析:“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核心争议:群组属性是否影响“传播”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40个以上视频文件”或“400件以上图片”等标准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然而,《解释》并未明确“传播”是否需要“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将“向特定多数人(如亲友群、内部工作群)”转发也认定为“传播”,理由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一旦发送即脱离发送者控制,且群成员可能二次转发,具有“公共性”。

(二)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裁判逻辑

  • 逻辑一(实质认定):若群组人数较少(如20人以下)、成员之间具有明确关联(如家庭成员或同事),且群组管理严格、无新增成员机制,则视为“封闭空间”,转发行为不构成“传播”。例如,2022年某地案例中,被告人在3人家庭群内转发淫秽视频,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 逻辑二(形式认定):只要群组可通过二维码、邀请链接等方式被任何陌生人加入,即视为“开放性群组”。本案中,张某的群组虽最初为同学而建,但群管理规则允许“同学拉同学”,实际已有12名非同学进入,法院采信了形式认定逻辑,判定传播成立。

(三)本案关键突破口: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即使认定“传播”成立,张某转发仅3部视频,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40个视频文件”的入罪门槛。但请注意,若传播内容被他人再次转发,导致广泛扩散,是否可累计计算?《解释》规定“传播被点击、下载的次数达到2万次以上”亦可构成犯罪。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视频被大量下载,因而数量标准上存在抗辩空间。

三、专业建议

在黔东南地区类似案件中,辩护人可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一是举证群组的“封闭性”,如成员实名认证、不得随意拉人、聊天记录显示从未被陌生人加入等;二是申请调取后台数据,证明视频未被二次转码或下载;三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主张行政处罚即可。张某的代理律师赵光航在庭审中指出:“法律不应将好友间的玩笑聊天等同于规模化传播,认定‘传播’必须回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10组相关QA

Q1: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如何界定?
A1:根据刑法第367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海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音频、视频等。但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Q2:在微信群里转发淫秽小视频,转发多少部构成犯罪?
A2:不以牟利为目的,转发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转发音频文件200个以上,或转发图片、文章400件以上,或实际被点击、下载2万次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3:如果只是把视频链接发到群里,没有直接上传文件,算传播吗?
A3:算。通过链接、二维码、口令等方式提供淫秽物品,使他人能够直接获取的,视为传播。链接本身也属于“电子信息”。

Q4:在只有几个人的小群(比如3人家庭群)里发淫秽视频,会被抓吗?
A4:理论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为对象是家庭成员,属于特定少数人,不具有“公共传播”属性。但若其中一人保存后自行转发,转发者可能担责。

Q5:赚取流量、广告费而发布淫秽视频,算“牟利”吗?
A5:算。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包括赚取经济利益(如广告分成、平台奖金、会员充值),量刑更重:达到同样数量,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6:手机里存有大量淫秽视频,只要不分享出去就没事吧?
A6:仅存储不传播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处拘留或罚款。若用于复制、贩卖则另当别论。

Q7:同事在单位工作群里发淫秽视频,其他人看到后不举报,是否有责任?
A7:看到后不收看、不转发、不保存,一般无法律责任。但如果群管理员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如删除、移出群聊),可能因“放任传播”承担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

Q8:传播淫秽物品罪与治安处罚的界限是什么?
A8:治安处罚针对情节较轻的传播行为(少量、无实际危害),如初犯、未扩散。一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即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Q9:嫌疑人声称“不知道是淫秽视频”,能免责吗?
A9:需综合判断。若视频文件名明显涉及色情、视频封面露骨,或曾有类似经历,可推定主观明知。若确系被误导(如标题为“搞笑短视频”但实际包含淫秽内容),且无法识别,可能不构成故意。

Q10:在黔东南地区,此类案件是否更倾向于从严处理?
A10:少数民族地区通常注重文化风俗保护,若传播行为涉及本地民俗活动或宗教题材,需谨慎评估是否属于“淫秽”。但针对网络传播,全国法律适用标准基本统一,少数地区可能出现“一刀切”倾向,应重点辩护传播范围及社会危害性。


关联律师:赵光航
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本文仅作法律分析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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