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与孙某龙、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1 主办律师:贺守富

贺守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申5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甲,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守富,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龙,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飞,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乙,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飞,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孙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龙、二审被上诉人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8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甲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孙某龙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孙某龙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2019年8月17日,孙某龙给孙某甲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孙某龙辩称该借条系双方发生不正常关系后,其在孙某甲的胁迫下出具。但孙某龙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亦未报警,且双方此后还多次联系,孙某龙的该抗辩主张明显不成立。同时,2021年9月27日,孙某甲向孙某龙索要案涉借款后,孙某龙通过微信的方式,对案涉借款事实向孙某甲予以确认。2.孙某甲自2011年起经商,习惯于进行现金交易,具有出借10万元现金的能力。孙某甲原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亦可以证实该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甲依据孙某龙向其出具的一份借据,主张孙某龙向其借款10万元。因孙某甲与孙某龙均认可二人于2019年8月11日相识,孙某龙当晚留宿孙某甲家中,孙某龙六天后向孙某甲出具了案涉10万元借据。同时,孙某龙2021年9月28日给孙某甲发送承认10万元借款的微信,亦是二人同在宾馆时所发送。且在一、二审庭审中,孙某甲均未提交其向孙某龙实际交付1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孙某龙对案涉借据的出具及发送的微信作出了解释说明,使孙某甲主张的案涉借款事实存疑。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孙某甲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孙某龙之间借款事实成立,并无不当。孙某甲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孙某甲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的电话录音,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孙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张伟杰

审 判 员贾岩红

审 判 员金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郎慧玥

书 记 员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