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某店;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8 主办律师:贺守富

贺守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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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103民初1503号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杜某,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华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钰琪,北京市华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守富,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2025年3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丹丹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