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06 主办律师:谷喜
谷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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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3民初10926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区。
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孙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 判 员张峰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凯
书 记 员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