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1 主办律师:谷喜

谷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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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6903号之一

原告:苏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琪,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存,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存,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苏某与被告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孙某、江苏某有限公司、杨某、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韩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孔建军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传玲

书 记 员王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