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0 主办律师:谷喜
谷喜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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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10001号
原告:朱某甲,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张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朱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已预交163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
审 判 员于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卢进营
书 记 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