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雄、黄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2.27 主办律师:谭耀雄

谭耀雄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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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9484号

原告:叶某雄,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黄某,男,198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雄,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某芬,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起诉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叶某雄、被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某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及公告送达等相应期间审限按规定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限期修复其厨房漏水的设施设备,停止侵害原告利益;2.被告赔偿原告赔偿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房屋渗水鉴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房的业主,被告为803业主。2022年5月24日,原告发现客厅走廊与厨房的墙面起泡发霉,墙面装饰柜发霉爆裂变形,厨房的磁砖更因渗水已开裂,有脱落的危险。原告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处并要求其人员上门查看,物业管理处人员上门查看后初步断定是803房间渗水导致,并联系被告回来开门查看。被告回来后,原告、物业管理处人员一起到803房厨房查看,发现803房因屋内水阀没有关紧导致其本来漏水的水管一直在滴水,其厨房地面已经全部浸湿。物业管理处人员、原告、被告三方都认为703房墙面渗水是803房漏水导致的,但被告却以其长期不在房屋居住,水龙头是关好的为由,把水阀关紧并说有事就匆匆离开了,并没有与原告商量后续事宜。原告多次经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协商因其房屋渗漏导致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但被告却多次不予理睬或敷衍有事未有时间进行协商。后经原告及管理处人员多次致电被告要求协商赔偿,被告才答应将原告屋内因渗水损坏了墙面、天花、饰柜、厨房墙面瓷砖都修复原状,原告也本着邻里和睦的心态,也同意被告的说法。被告也带装修人员到703房查看需要修复的地方,原告也与被告约定好了修复的期限。但到了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还没有到原告家中对其损坏的地方进行修复,原告致电被告,询问何时才来修复,被告却反悔说不愿维修,只愿意赔偿原告500元。原告不答应并将事情反映到大沥镇雍雅社区居委会,希望社区工作人员帮忙沟通协商,但后来工作人员回复原告说被告拒绝沟通协商。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第二次庭审中,根据案件鉴定的具体情形,确认仅请求修复诉请不再于本案主张赔偿请求。

被告黄某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事实及其是否与答辩人存在因果关系存疑。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房屋发霉,是否为答辩人的房屋漏水所致,因为导致该事件可能有多种原因等,如外墙渗水、房屋结构问题,甚至某方使用不当等。没有一个权威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单凭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是答辩人房屋漏水所致。

二、被答辩人所称的损失金额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即使被答辩人所诉事实成立,但是其并未提供一个有公信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到底是多少,各项损失如何构成等,因此,无法证实其损失就是壹万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均缺乏证据证明,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谭某芬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其他部分证据及案涉事实,由本院依法综合认定,涉及具体诉辩项目的证据、事实于下文必要的相应之处论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的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叶某雄,取得方式为购买,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3日。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的登记权利人,原为被告黄某,黄某于2022年11月3日注销房产证,该房新的登记权利人为第三人谭某芬。

原告叶某雄于起诉状中诉称,于2022年5月24日时发现己方房屋内出现渗水等问题,诉至本院,即本案。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举证,依申请委托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703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机构接受委托后,多次安排进行现场鉴定工作并对703房的渗漏部位等进行了检查等工作,但最终复函表示因第三人也即803房的登记权利人第三人谭某芬拒绝配合而无法进行鉴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举示了一份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上记载2019年上半年时物管公司即接到703业主反馈家里门口上方等出现渗水情况导致漏电开关、酒柜等受损,并联系楼上的803业主解决,当时803业主表示自己不在家。过后,803业主表示已经解决排水管漏水问题。后2022年5月24日703业主再次发现同样位置渗水并再次联系803业主,803业主回来后发现因排水管没有关紧导致再次渗水。同时期经检测803水表总开关年久失修导致关紧后仍然会供水给803房故会继续漏水。后该事件转至雍雅社区协调,803业主不理会并拒绝协调。原告还举示了若干形成于事件时的803房漏水处、703房受到漏水影响位置等照片等。另,诉讼及庭审中,原告对渗漏水出现位置陈述为大门口入户门口左侧天花板及电箱、墙壁位置;厨房天花板、墙壁靠近进户门的角落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就自己与被告黄某原分别为案涉703房、及楼上803房登记权利人等举示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提交了有物管公司印章及人员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自己的703房漏水发生及与被告进行处理的过程等;被告虽提出质证意见但并无任何反证或实质性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明力予以采纳。本案诉讼过程中,虽依法委托鉴定,但因楼上803房的现权利人第三人谭某芬不配合,而导致无法进行漏水原因鉴定,故本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案涉事实进行推定、认定。如前所述,结合庭审中,明确询问被告有无证据可以排除己方在漏水形成中的关联,被告亦明确回复并无相关证据,且被告在诉讼中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房屋漏水可能存在其他的因素导致;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结合当事人诉辩,推定原告703房漏水系由于被告黄某作为803房业主时的事实所致。再结合原告明确仅诉请修复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天花楼板底漏水问题,并对已经出现的渗漏水位置进行修复(大门口入户门口左侧天花板及电箱、墙壁位置;厨房天花板、墙壁靠近进户门的角落等);谭某芬应予协助、配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叶某雄已预交),由黄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叶某雄,本院不另收退。

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委托进行的鉴定,相应产生费用均由原告方预交,本案鉴定费用经鉴定机构核算后确定需收取6000元(原告叶某雄已经预交20000元,多预交的14000元由鉴定机构退回),根据本案实情,鉴于被告黄某在尚未解决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及损害的情形下,即自行转让房屋,系本案原告起诉及成因鉴定无法完成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本案原告预交的鉴定费用60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叶某雄,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季鑫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