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5 主办律师:谭耀雄
谭耀雄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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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282民初1119号之二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雄,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涛,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陈某健,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锋,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涛。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涛、陈某健、第三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7.36元,减半收取1703.6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赖日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迪雯
书 记 员胡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