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芬、何某权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8 主办律师:谭耀雄
谭耀雄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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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6民初15805号
原告:卢某芬,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雄,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权,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苏某铃,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卢某芬与被告何某权、苏某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芬负担。
审判员彭雅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