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顺某轧辊加工厂、佛山市鼎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05 主办律师:谭耀雄
谭耀雄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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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353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顺某轧辊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雄,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鼎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顺某轧辊加工厂诉被告佛山市鼎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经查,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顺某轧辊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敏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