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谭伟

谭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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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81民初5738号之二

原告:东台市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东,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荣,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台市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东台市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均因799.94KWp屋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产生纠纷,系同一诉讼标的。江苏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形成(2025)苏0981民初XXX号案件。鉴于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981民初XXX号案件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981民初XXX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徐惠琴

审判员赵小慧

人民陪审员徐素琴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梅若雪

书记员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