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某甲公司;张家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谭伟

谭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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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582民初17050号

原告:某公司A,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B,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某公司A(以下简称某公司A)与被告某公司B(以下简称某公司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A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526.77元(以3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蒸汽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蒸汽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25000元整,施工结束开票后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23年1月29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为61000元。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预付款,尚欠工程尾款36000元催讨至今未果。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某公司B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10月25日,某公司B(甲方、建设单位)与某公司A(乙方、施工单位)签订《蒸汽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A承包某公司B位于张家港市某镇的蒸汽管道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范围:DN80蒸汽管道接入分气缸后接到用气点。开竣工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15日。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质量符合供汽条件要求,并经过市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合同价款:固定总价人民币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25000元,施工结束开票后付清(税率3%)。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承担一年的保修责任。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在两天内维修完成。

以上合同签订后,某公司B向某公司A汇款25000元,某公司A入场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公司A根据其工程量制作工程量清单,清单载明的实际工程量为61160元。2024年3月15日,某公司A向某公司B开具61000元增值税发票。某公司A陈述,该发票系电子发票,也系开具之日当场送达至某公司B的发票系统的。

2024年2月6日起,某公司A员工黄某某(微信昵称:***)开始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张家港****的用户催款。2024年2月6日,黄某某:“老板还有3.6万施工费请安排付一下,农行某支行,卡号:62**********,黄某某,或微信转给我”。张家港****回复:“好的,等几天验收开工调试好了”。黄某某:“不是都通过汽了吗”。张家港****:“厂里还没开,过几天吧,给你安排”。2024年4月2日,黄某某:“我的款你什么时候付?”。张家港****:“哦,我尽快安排”。黄某某:“说个时间呢”。2024年4月13日,黄某某:“安排了吗?开票一个月了,款付一下啊”。2024年6月25日,黄某某:“何老板,你到底什么时候付款?”。2024年6月27日,张家港****回复:“我在上海,我已经交待财务了,这两个月厂里放假的,我欠条不是和你说了过段时间让我账上有点钱了给你安排吗,刚才有个人打电话给我说明天来拿钱,不给就把蒸汽关了切了,这是干嘛呢,我们的房租也没付了,不是不给你们,说那么难听的话干嘛呢,我自己都在上海跑客户”。2024年10月29日,黄某某:“老板月底了,你要不要付钱,我要断气了,免得影响你生意,上次说好10月付的”。张家港****:“快了,我贷款下来了就给你安排哈,不好意思了”。黄某某:“什么时候付钱,不要过来关阀门,弄的不开心”。张家港****:“别急啊会给你安排的,今天银行的人过来”。黄某某:“你拖了几年了,我不管你,这个月底你不付清,你就不要用了,造成的后果你自己承担”。张家港****:“这个月肯定会付清的”。

另查明,案涉项目于2024年3月6日经江苏省某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级为1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蒸汽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A与被告某公司B签订的《蒸汽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某公司A已按约完成施工并通过质量验收,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开具的发票来看,被告对原告工程量清单确认的最终结算价61000元并无异议。被告某公司B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公司A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36000元(61000元-25000元)。

关于利息,被告某公司B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某公司A支付利息。因案涉《蒸汽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结束开票后付清”,原告某公司A于2024年3月15日开具并向被告某公司B送达发票,利息应当自被告收到发票次日开始计算。被告某公司B应当向原告某公司A支付利息,以欠付金额3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某公司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A工程款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410元,合计779元由被告某公司B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路骊珠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宇

书 记 员袁敏艳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案件受理费);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