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3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0.23 主办律师:谭伟

谭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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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5423号

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墅村孙家茶厂。

法定代表人:夏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实习),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