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9夏海军与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8.07 主办律师:谭伟

谭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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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929号

原告:夏海军,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执行董事。

原告夏海军与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夏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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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陆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小芳

书 记 员许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