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4杨阿六与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7.30 主办律师:谭伟

谭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7民初3064号

原告:杨阿六,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谭伟(实习),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5幢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H9PQ9H。

法定代表人:张帅。

原告杨阿六与被告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阿六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杨阿六向本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二、判令被告想原告支付第三次房屋租金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将相城区鑫苑新村18幢403室交给被告,并委托被告将前述房屋对外出租。被告按季向原告支付租金。(2)上述合同第十五条其他补充约定事项,“(被告)如未按合同付款甲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二次租金。3.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表示因疫情无力支付租金。原告前往房屋,找到租户。租户表示,已经向被告缴纳至6月底的租金。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将该房屋苏州相城区鑫苑新村18幢403室出租给乙方,合同期限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共计24个月。乙方以甲方名义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对外出租该房屋并代为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乙方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物业费,有线收视费和卫生费等费用;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领取房租与乙方无关;如乙方实际出租房屋的价格高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对该房进行改善、维修或添置设备的费用;租金为3000元每月,租金按季缴付,提前15天支付租金。其中第一期于2019年8月20日付4500元,第二期2019年于11月15日付9000元,第三期2020年2月15日付9000元,第四期2020年5月15日付9000元;由于签订二年合同,需要预留60日不计租金,作为被告接洽承租的工作期。

合同订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被告租金4500元,2019年于11月15日收到被告租金9000元。此后,被告再无支付相应房租。

庭审后,原告另行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将房屋已转租给二个房客,据租客说明,他们已经将租金交给被告,对应租期到2020年7月18日。当初因为房屋内的水龙头未关,楼下邻居报警,由警察进去开的门。现在原告已经将房子换了锁,收回了房屋,被告转租的房客已经离开出租房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出租委托合同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原告已按约交付涉案房屋,而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由被告支付欠缴租金第三次房屋租金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有关解除合同时间,在第三期租金到期之次日为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起解除。

二、被告苏州润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阿六支付欠缴房租人民币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28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孙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