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5夏海军与孙小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伟
主办律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6585号
原告:夏海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受夏海军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受夏海军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小虎,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溧阳市上沛镇圩庄村委水西村30号,现下落不明。
原告夏海军与被告孙小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现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夏海军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向被告供货(附框材料)。因被告资金紧张,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货款,否则按2分利息计算违约金。约定的支付时间届满后,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孙小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夏海军向孙小虎供货。2019年8月12日,孙小虎添加夏海军微信协商欠款,同日孙小虎向夏海军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夏海军附框材料款25万元,约定于2019年9月20日前归还,如果2019年9月20日前未能还清按2分利息计算。欠条出具后,孙小虎未归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夏海军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夏海军与孙小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本案中,孙小虎拖欠夏海军货款25万元,至今未能支付,责任在孙小虎,夏海军要求孙小虎立即支付货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孙小虎逾期支付货款,造成了夏海军的损失,夏海军要求孙小虎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小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海军货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由孙小虎负担。夏海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孙小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孙小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夏海军。孙小虎应负担公告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夏海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黄旭琴
人民陪审员谈小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宇婷
书记员徐佳琦